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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建设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04 02:04  访问量:
  乡镇住所小区配套幼儿园      乡镇住所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造和撤村建居等建造的住所小区所需配套建造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所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造保证性住房(含安顿房)建造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造的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所小区同步交付使用      各地开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建造等行政部分依照责任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造管理相关工作,保证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所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所小区不得办理建造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手续。      要统筹2—3岁的托班需求      《方法》规则,学前教育设备布点专项规划中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准则上按乡镇住所小区规划寓居人口数量或修建面积进行测算,详细可结合当地实践研究确定。      同时要统筹2—3岁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扩展配套幼儿园建造规划,建造与配套幼儿园规划相适应的托班(准则上配套幼儿园2—3岁托班数与小班数共同)。      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所建造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寓居用地住所修建面积达不到配建规范要求的小规划小区,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准则,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间较大区块内。人口集聚的地区可结合实践适当提高规范。      配套幼儿园应当功用独立      配套幼儿园应当功用独立,与住所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清晰,除单独供给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外,还应供给单独的供水、供电、燃气计量装置。      配套幼儿园建造应当依照国家、省有关修建规划规范和抗震规划规范进行规划、建造,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保证幼儿和教职工安全。配套幼儿园用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应为幼儿园一切,并保持通道独立。      配套幼儿园应与住所小区第一期同步竣工移送      建造单位分期建造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所小区时,配套的幼儿园应当与住所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规划、立项、建造和竣工移送。      凡未依照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备或未随地点寓居区当期住所项目同步建成的,自然资源部分不予规划竣工核实和土地复核验收,并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      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盈利性幼儿园      配套幼儿园建成(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后,建造单位须及时将幼儿园交付给辖区教育行政部分管理和使用,由辖区教育行政部分举办成公益普惠性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教育行政部分要通过数字化手段,对配套幼儿园全称、地址、开办时间、性质、等级、收费模式等信息做好采集、核对和更新工作,并落实数据的开放和共享。      配套幼儿园不得私行改动用途      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行拆改或闲置,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动用途。对因城市建造改造确需征收或许占用幼儿园的,应当依照先建后拆的准则,依据学前教育设备布点专项规划就近或许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许中止正常保育教育工作。      规划配套幼儿园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私行改变。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调整相关规划,调整后的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并经教育、自然资源等行政部分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      行政部分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监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分会同开展改革、自然资源、建造等行政部分对配套幼儿园建造和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而未交、未办成公益普惠性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      招生优先满足本住所小区需求      配套幼儿园招生应当优先满足本住所小区或共建配套幼儿园小区内适龄幼儿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收费规范由各地物价部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则会同当地相关部分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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